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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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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借款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借款纠纷律师,借款纠纷代理,青岛借款纠纷

    青岛借款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条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机关。
    公安或者*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裁判标准:
    借款人提交的有关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者*机关。

    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款项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而无法追回。对此,被害人首先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另行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审结且涉及追赃的,亦应等待追赃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就刑事诉讼及追赃情况如实向*陈述。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且虚增债权,对*作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可以不予准许。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至*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做讨论。*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高*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强制执行。
    (2)**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放贷者为获得自身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保证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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