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应进行实质条件的审查
本案要旨:“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
(一)通知的方式
《合同法》以及**解释均并未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事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或是债权受让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确实已经“被通知”到债权转让的事项,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以此来逃避和拖延偿还债务,不利于债权人以及债权让与人的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证明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证明。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或是其他方式证明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力给出规定,结合**实践,建议贵司采取挂号信方式进行通知。
挂号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挂号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挂号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挂号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注明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证明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注明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