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的要点。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患者受到的都是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赔偿的范围、项目基本大同小异,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但在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合同违约的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医疗侵权的责任方式只有赔偿损失,法条中没有其他责任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违约责任方式中的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是继续**和康复**,这需要取决双方的同意和患者信赖;支付违约金也需要双方先有约定,没有约定不能采用。
2.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侵权责任中有精神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不同。选择违约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同时存在服务欺诈或医疗产品欺诈的,患者可以根据消法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为医疗费用的二倍,即增加一倍赔偿;但医疗侵权没有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应加以注意。
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行为?
**实践中,认定过度检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检查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务人员作为医学专业人士,检查是否**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医务人员是在明知检查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特殊的目的(营利和免责)实施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检查的实施,医务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
(2)基于非医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度检查行为存在违规性。
(3)患者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检查的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医疗费数额的增加,还给患者造成
身体上的伤害。
(4)就是上述损害后果机构所实施的过度检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过度检查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赔偿损失为主。损失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亦可遵照执行。过度检查的赔偿,应当将因过度检查增加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因过度检查行为给患者造成的额外的人身损害与原发疾病以及**原发疾病的费用相区别。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检查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2)过度检查造成了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检查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疾病**费用等均应赔偿。
病历不完整的责任认定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出现拒绝提供的情况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