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相对减轻了未参与债权债务形成的配偶方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一定的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债务方夫妻共同生活,也侧面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本案要旨:(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4)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确定的机关。
*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