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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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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解散公司纠纷清算纠纷律师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53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解散公司纠纷律师,解散公司纠纷律师,青岛清算公司纠纷律师

    青岛解散公司纠纷清算纠纷律师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8.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9.*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10.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8.*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六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使付款请求权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条:“持票人不**使付款请求权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六十一条*二款和本规定*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共和国票据法》*六十一条*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依照票据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三十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了《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是执行*。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争议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33条*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但是,执行*与不动产所在地*可能不是同一*。对此,《解释》的草稿曾有一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由执行*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但执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将全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执行*管辖更合适。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样都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
    (三十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和《解释》*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三十三)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许可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然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是执行异议的延伸。所以,案外人应当就阻却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则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人的成本太高,不利于其。同时,这也可以防止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诉权,阻挠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三十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在审理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的同时,是否应当审理执行标的权属呢?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经过讨论,大家逐渐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的性质和归属,不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就无法判断案外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二是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的性质和归属,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以后就无法作出处理。
    根据《解释》*312条和*313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理。
    ,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确权的请求,*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均要查清实体的性质和归属,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该能否阻却执行的判断。
    *二,案外人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的,*要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执行标的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全面理解。《解释》*312条规定,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债权**权等法定**权、普通债权,还要认定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是否享有足以确保继续执行的物权、债权**权、普通债权。一般而言,物权、**权具有排他性,某一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和**权,就意味着其他民事主体不再享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的问题,严格讲是实体法研究的问题。
    目前,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在于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已对这一问题专门立项,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
    (三十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根据《解释》*315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又不损害案外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二,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防止执行债权人实现其,当依法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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