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故意。在认定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罪的着手。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包胜芹与被害人陈女并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人包胜芹在妻子要与其离婚的特殊背景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既不属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或仅有有限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又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被抢财物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不影响被告人包胜芹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即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名的成立,而仅可能影响本案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几种具体行为的认定
(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利,即意味着在案发时谋利行为还未开始,但行为人已经收受了财物。承诺可以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不管明示还是默示,都很难用证据去证明,只能结合其他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对受贿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有职权办理,虽然未作口头应允,或者口头表示要依法依规办事,但仍然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则应认定其为默示承诺。实践中,还会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况,行为人实际不打算为请托人谋利,但碍于面子或受财物,虚假承诺他人的请托事项,后并不积极去履行。对此,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贿赂的目的,而且其本身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虽未打算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也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否则,如果其根本不具备办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而虚假承诺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一般情况下,行贿人行贿时都会将行贿目的予以告知,受贿者自然明知他人的请托事项。但也有行贿者会“放长线钓大鱼”,起初赠送财物时并不提出任何要求,等到“感情”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再向行为人提出要求。此时应分类进行探讨,若行为人之前确实不了解对方的意图,并有礼尚往来的行为,在行贿者提出要求后,又未利用自身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视有无职业方面的禁止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若行为人之前就明知或应该明知他人的意图不纯,比如,赠送的财物价值过重,原本没有任何亲戚朋友关系突然结交等,后来在他人提出请托事项后又没有退还财物或上交纪检部门,不管其是否为请托人实际谋利,都应认定其为受贿罪。而对于事前不知道他人行贿意图,但事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自然应认定为受贿罪。
(3)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从我国已有的审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中,部分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人为地将收受财物行为和为他人谋利行为相分离,即先办事后收钱,而且事能办成功才收钱,避免因事情办砸而遭人举报。对这种行为,行为人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对价,在为他人谋利的同时自己获利。虽然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为受贿罪,但实践中却很难认定,因为一方面当事双方易订立攻守同盟,拒不认账;另一方面,办事和收财行为之间短则相隔几周,多则事隔数年,难以查证。对此,宜结合所谋取利益的正当性、对自身职权的利用程度、收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等指标综合认定。实践中,还有一些在职时清廉,或为他人办理某事时是出于公心,无徇私枉法行为,但在退休后或事情办结后,对于当事人送上门的贿赂,却没有拒绝。对此,虽然之前的职务行为不存在问题,但受贿罪所要保护的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之前的正当职务活动不能掩盖之后的收受贿赂事实,既然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理应予以处罚。
(4) 关于合理推定
《解释》*13条后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该款内容可以看出,法律采用了合理推定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之间,很多时候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未发生具体的谋利行为,但上级对下级通常具有职务安排、级别提升等方面的管理权限,管理者对被管理对象也拥有所管理事项的决定权,对此,即便从形式上双方之间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送财收财的目的往往双方心知肚明,而且实践中尽管不会处处关照,但在竞争条件和机会都相同的情况下,或者管理者总会有所偏向。同时,为了避免将日常中的礼尚往来认定为犯罪,《解释》除了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外,还做了数额限制,即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行为才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给法官赋予了自由裁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