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债权转让通知
①通知的形式
公告、邮寄、公证送达、上门、债务人签字。
通知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二是会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通知的方式是否合法很重要。
对于金融机构和有牌照的AMC来说,如果债务人失联,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但对于没有牌照的AMC收购债权再转让,如果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就有待商榷了。
实务中,债权转让必然会进行债权转让变更,如果债务人失联,*会对债权转让变更的裁定书进行公告,小博认为该公告能够达到通知和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需要在何种级别的媒体上发公告通知?
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比如在山东,可以发在山东法制报等。
③公告是以债权人发布,还是债权受让人名义发布?
实务中多数是联合。
④是否要通知到所有债务人? 是。包括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7、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是否需要取得担保人同意?
不需要。
8、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有何变化?
没有变化。按照原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9、本金转让时,利息是否随之转让?
利息是法定孳息,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应随着本金转让而转让。
10、额抵押的债权能否转让?
可以,但主债权需确定。
11、债权转让从规模上可分为?
批量转让和零星转让。
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批量转让认定标准变化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影响
上述文章主要介绍批量转让,批量转让之外的就是零星转让。
是否批零或零星是针对金融债权来说,普通债权没有限制。
12、哪些人不能购买金融债权?
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或者相关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相关关联人的直系亲属。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应告知其向同一*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债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受让人再转让该债权时,未设定该条件,则后转让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广西**进出口公司诉广西**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2011年8月15日*共和国*院公报[2011]*4期出版)
判决如下:信*公司与安和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十六条作出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是信*公司与安*公司在债权转让中对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行的变更。该变更关系到丝绸公司应否履行担保债务等问题。在上述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丝*公司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提出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免除的异议之后,又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解决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符合《*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诉讼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债权转让合同》约束力问题的理解和对该合同*十六条的特别约定如何解读,以及《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哪一个文件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为附条件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和公司以免除担保人丝绸公司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了特定的义务关系,该合同*十六条的特别约定,排除了安和公司的本案也排除了丝绸公司的债务。受让人安和公司再转让时,后手受让人大步公司、桂华公司不能取得大于前手安和公司的合同。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在受让安和公司的债权时,必须对安*公司与信*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以判断安和公司债权的完整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经信*公司与安*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债权转让合同》*十六条约定的有关内容,对丝绸公司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因此,安*公司、大*公司、桂*公司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丝绸公司主张。
丝绸公司对安*公司、大*公司、桂*公司的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