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二十七)*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292条规定,*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三人。
二是*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56条*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三人在另诉时,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举证该认定。可见,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用*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证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三人撤销之诉。这6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十八)*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解释》*293条规定,*三人提交起诉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对*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虽然总体来讲属于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一些。*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进行询问。*三人是否属于原审*三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
由于*对*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比其他案件的立案审查更加严格,所以《解释》规定了30天的立案审查期限。*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297条规定,在4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依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已经发生了新的事实,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再推倒重来:*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对被代表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也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结后也不能再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二十九)*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在*三人撤销之诉中,*三人可能提出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解释》*300条规定:“对*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经审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之所以允许*三人提出确认其民事的主张,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其在原审中是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就等于剥夺了*三人通过*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三人不公平。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56条*3款规定,*经审理,*三人理由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改变”放在了“撤销”之前,故允许当事人提出主张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审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通过改变判决直接确定*三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同时免除了另诉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三十)*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
**实践中,*三人有可能以*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也可能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解释》对如何处理好这两类诉讼的关系作了规定。
首先,《解释》*301条规定:“*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裁定将*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审理*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已经决定再审的,应将*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到再审之诉中。再审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则两案合并以后就相当于普通的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是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两案合并以后,该案就相当于遗漏了当事人的二审程序。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就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重审,让案件回到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但是,如果*三人(案外人)已经提起*三人撤销之诉,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应受理。因为*三人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不能进行双重保护。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三人又提起了*三人撤销之诉的,*对*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受理。*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选择一个,而不能要求双重保护。这有利于避免*三人撤销之诉和案件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仲裁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包括*判决、征用、继承等原因引起。
根据《物权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仲裁会的法律文书和**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上述规定属于因法律规定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但物权法对于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产生歧义,《解释》对于法律文书进行了限缩性规定。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根据三个不同诉的性质,形成性法律文书在确定之时,无须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至于给付、确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的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从实务来看,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时所作的**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
另应注意的是,诉讼、仲裁和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法律文书等,以及解决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书,不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关于按份共有人**购买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按份共有规定比较简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判断标准不一,影响了按份共有人**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解释》对制度进行了细化,分别从按份共有人**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1、**购买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
**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于*三人购买的。**购买权是对出卖人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负担,对先买权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根据院的观点,**购买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是一种债权的期待权。
2、同等条件是**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购买权是法律在**出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特殊利益的一项制度。出卖人的合法利益的**体现在**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上。根据《物权法》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购买的。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购买权人享有**于他人购买的。
何谓同等条件?法律之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价格,因此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价格条款,当然也包括履行期限、付款等付款条件,有些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次《解释》对“同等条件”进行了解读,认为“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共有份额变化的,不产生**购买权
在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情形发生变化,由于继承、遗赠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并不存在对价支付,不存在交易价格,因此同等条件无从谈起。基于同等条件是**权购买的实质性要件,在缺失实质性要件情形下,共有份额虽然发生变化,仍无法产生**购买权。
4、**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为了**交易安全,促进正常财产流转,有效维护权益,**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次《解释》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购买权行使期间分为三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及起始时间:(1)当事人约定或者*的期间,约定**。(2)一般行使期间,即十五日。分三种情况: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3)长期限六个月,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5、按份共有受侵害时的**救济
主张**购买的按份共有人通过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财产份额的,*应予支持。虽主张**购买权,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也就是违反了**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实质性条款,*不予支持。同理,未在《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购买,违反**购买权的形式要件,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按份共有人起诉必须提出按照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共有份额的诉讼请求,如果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对异议人没有实际意义,且存在损害转让益的风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