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谁赔偿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虽然无法举示证据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的,则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故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补偿。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本案要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19条*1款规定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实践中必须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