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章某在病发后,北京急救中心根据章某病发的地点调度某区救援中心前往救援。某区救援中心根据章某的症状,在其签字确认并对其告知接诊医院后将其送往A医院进行救治,该中心的转诊行为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并无不妥。从救治行为来看,分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医院诊疗两个阶段。某区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达现场后,对章某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根据章某的临床症状及心电图等检查结果作出初步判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符合医疗常规和规范。A医院接诊后,针对章某的临床表现完善了必要检查和辅助检查,临床医生对章某的病症进行了诊断,并在章某拒绝手术方案后,对症给予药物**,使其病情稳定后出院。章某提交的其在其他医院做的心电图结果等,印证了A医院对其进行的诊断。综上,一二审*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的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重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计算标准
本案要旨:损害赔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患者合理使用的非医保药品费用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医院经常以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医疗费用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