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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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诉讼代理人 放心选择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8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诉讼代理人 放心选择详细内容

    6.村民会议决定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侵害承包权应撤销——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侵害承包益的,承包人可诉请撤销。
    7.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时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8.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人格混同情形,才能否定公**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预约合同签订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当事人之间虽只签订预约性质合同,但嗣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本约关系。
    10.当事人对自认的案件事实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对方陈述事实认可,属于自认及对自己民事的处分,嗣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二审程序制度
    (三十六)对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根据《解释》*328条规定,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二审*一并审理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二审*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审级利益,这是自愿处分原则的体现。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主要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出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对于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而不能在同案中一并审理。
    (三十七)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对不公开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解释》*333条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除该条规定情形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二审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审判公开不仅仅是为了便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感受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是二审原则上要公开开庭的重要原因。
    (三十八)对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否申请撤回起诉的问题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这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问题。如果允许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有些法律问题不好解决。如果原告在一审败诉,其上诉后又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裁判怎么处理呢?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一审裁判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希望通过诉讼明确法律关系,但因原告撤回起诉,其目的就落空了。被告的利益怎么保护呢?根据《解释》*338条*1款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二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款规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该条*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应当十分谨慎。
    审判监督程序制度
    (三十九)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依法纠正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维护生效裁判的*,其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机制。原生效裁判的结果只要于法有据,言之有理,就不能认为是错误的,不能用一种审判观念取代另一种审判观念,或者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以前**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当事人闹访,就说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了追求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定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为了“搞定”、“摆平”,就出现了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用一种对案件的认识否定另一种认识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是,**裁判的*越来越低。这必然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法治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要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四十)正确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380条规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而前述案件都是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但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此外,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民事裁定都不能申请再审。
    (四十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加一”模式
    关于同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次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加一”模式。即同一案件的实体审理一般只有三次:一审和二审一共是两次:当事人向*申请再审,*决定再审的,这是*三次:*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申请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可以再进行一次实体审理,这是“三加一”中的“加一”。如果*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建议申请或抗诉申请,或者*根据*院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进行了再审,作出了再审裁判,该案的所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根据这一原则,《解释》*383条对不可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
    (四十二)严格把握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
    *对于再审申请必须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和《解释》*386至394条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把握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不可以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四十三)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再审申请和再审请求的关系。再审申请是申请人向*提出的希望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请求。再审请求是指进入到再审程序以后,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审查再审请求则要根据实体利益判断的方式进行。再审审理阶段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而不是再审申请进行。二是要明确再审请求和原审诉讼请求的关系。再审请求不能**过原审诉讼请求,**出原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审理。
    (四十四)依法落实*监督制度
    ,*监督的一般性原则。*监督应当贯彻一个原则,即案件在一审、二审中或者一审、二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在这些程序没有结束之前,*院原则上不能提出再审*建议和抗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不能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向*院申请抗诉或再审*建议。
    *二,《解释》*413条和*414条对*应当受理的再审*建议和抗诉的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这2条规定,*应当受理的再审*建议和抗诉包括。
    1.*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
    2.*机关根据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进行抗诉的申请,提起的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院不能提起抗诉和再审*建议,但可以提起一般*建议;
    3.*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209条*1款*3项规定提起的抗诉或者再审*建议。《民事诉讼法》*209条*1款*3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院申请*建议或者抗诉。但什么是明显错误,《解释》没有作出规定,还需要继续探索。
    *三,《解释》*416条规定了5项再审*建议的受理条件。*机关提出的再审*建议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函告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是函告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再审*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该*建议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就,应当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就函告不予再审。
    *四,《解释》*417条规定了4项*院抗诉的受理条件。*院抗诉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应当受理,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抗诉的审查标准不同于对再审*建议的审查标准。*只对抗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为审查标准。抗诉只要符合《解释》*417条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当在30天内决定再审。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一)《公**》*16条的规范性质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无权代表,未经公司追认,应认定无效。但若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以下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也有效:一是公司是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或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间有相互担保等关系;三是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担保系由持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能证明其已对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内容符合《公**》*16条、*104条、*121条等,应属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但同意担保的决议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公**》*16条*3款或者*124条关于回避表决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的,仍属未尽审查义务,不适用表见代表。
    (三)公司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明知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由相对人自担相应损失。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三人请求赔偿。”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青岛保管合同民事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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