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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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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民事律师 商事代理人委托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11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法定继承纠纷委托,法定继承纠纷代理

    青岛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民事律师 商事代理人委托详细内容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机关。
    *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机关。
    公安机关、*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0.根据刑法*六十四条和《*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三十八条、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适用刑法*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共和国婚姻法》*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2条:“依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共和国继承法》*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8.在*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机关。”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的离婚案件,**成年子女利益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保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因*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会或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会或者*不予受理。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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