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二条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四条 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共和国商标法》*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九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是法定的积极条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着性这一特征,才能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如此商标的基本功能才得以发挥。商标的显着性是商标本质的特征。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六条、*九条规定,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九条、*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详细的游戏规则构成作品表达的,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
本案要旨:涉案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诉侵权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人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着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根据经济生活和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判经验,对常见的保护措施进行列举,该**解释*11条*2款、*3款规定:“*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1)以商业秘密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这种损害赔偿方法,实际上是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应用。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认定,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和价值。因为商业秘密具有因秘密性而使人获取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特点,故商业秘密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其秘密性上。因此,侵害商业秘密给人造成的损失不仅直接反映在因侵权而受到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市场份额萎缩等方面,还包括商业秘密公开后,其本身价值的减损。因此,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成熟程度、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利用周期、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依据确定赔偿额。侵权人的获利,可以表现为很多种形式,例如,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进行评估。
3)参照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关键是要审查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商业秘密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对许可使用费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查,一方面要全面、公正、合理地评价商业秘密的价值,另一方面要考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如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亲属,或许可费是否系许可人投入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许可方式、许可年限及规模、范围、被许可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及许可合同有否实际履行等情况。如果经审查,对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存有怀疑的,对许可费用可酌情降低或不予采用,而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侵权获利
侵权获利本质上是被告基于其侵害行为而获取的不当得利,将该不当得利归于人的基础在于被告利用了其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由此获得的利润没有正当性,因此即使原告自身并未利用其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侵权获利**出原告实际损失,这部分侵权获利仍应归于人。从**实践看,证明实际损失难度较高,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相对*,因侵权获利证据相对而言较易获得,比如侵权产品销售量、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果被告是上市公司,则相关数据往往在公司公告中直接体现,上市公司的公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其自认的依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行为比例很高,企业因管理之需要,会留下大量的书证,如账簿、仓库台账、存根、缴税凭证等,这些资料为统计企业侵权获利数额奠定了坚实基础。人还可以积极主动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如息调查、侵权现场调查、公证*乃至证据保全的方式获*据。简而言之,法律只是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但并未限制证据形式,如何去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有待于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终的目的则是要构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值得强调的是,原告能够提供的通常是被告企业获利总额之证据,而要证明侵权获利必须要有涉案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获利中贡献率的相应证据。因利润有各种来源因素,一般难以认定被告经营所获利润皆归因于系争商业秘密,贡献率证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证明、*研究报告、*证言等形式提供,并终由*依法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 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3.《国家工商行政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