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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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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金融租赁公司纠纷官司 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11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金融租赁纠纷律师,金融租赁纠纷委托,金融租赁纠纷代理

    青岛金融租赁公司纠纷官司 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方式期限不明确的履行风险合同的履行一般都订有方式和期限,对此约定应当尽量清楚明确。有些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或期限约定不够严谨,导致纠纷产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实际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实践中民营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往往很难被终采信。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未**过异议期间,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因此,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合同形式不完备的风险实践中,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于合同形式规范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如不少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仅凭发货通知单、形式等就进行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双方贸易关系和义务内容。此外,外贸活动中,很多企业倾向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签订合同,这种电子商务合同的方式也存在潜在风险,表现在电子数据难以保真,当事人身份难以识别,*手续繁杂等方面。
    外贸代理中的风险在进口贸易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外贸代理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外贸公司)拒绝交付提单、货物,委托人往往缺少书面证据主张。在出口贸易中,国内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外贸公司在收到外商货款后,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国内企业面临收款风险。建议通过审慎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含义清晰的合同明确义务、及时固定合同履行事实等多种方式避免或减少此类风险。
    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裁判摘要: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48号,本院认为:“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系科创公司与该公司以外的*三人签订的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导致科创公司达成上述协议的意思存在瑕疵,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陈**并无审查科创公司意思形成过程的义务,科创公司对外达成协议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只审查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及内容是否违法,不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审查的范围。现对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1993年的公**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并无明确规定。该法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司决议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起诉,且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未作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有的判决公司决议无效,有的判决撤销公司决议。2000年10月30日,*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将此类纠纷归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由中,明确*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但毕竟原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股东的仍无法得到充分**。2005年修订的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分为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类。款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相应地,*《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中*249种案由规定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又细分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2011年2月18日,*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对上述案由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250种案由规定为公司决议纠纷,又细分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关于**购买权的损害救济
    《解释》*21条是对股东**购买权受到损害时如何获得救济的规定。该条规定依据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对公***七十一条*二款、*三款进行解释,规定其他股东此时享有强制缔约以**购买的,与《解释》*20条规定转让股东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时享有放弃转让相互呼应。该条*1款但书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司稳定经营。股权转让及股权变动以后如果达到一定期间,则新股东与其他股东的人合性和公司经营管理都进入了一个新的稳定状态,此时如果支持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将破坏公司的稳定经营。根据该规定,在股权已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的1年以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应当在30日以内提出**购买的主张;**过1年以后,不论是否在该30日内提出**购买权主张,均不予支持。在股权还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以内主张**购买,**过期限提出主张的不予支持。此时,就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并没有规定长期间,但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防止其他股东在并无购买转让股权意愿的情况下仅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或者股权变动的效力,但不主张**购买,由此造成无意义的诉讼,《解释》*21条*2款规定,*对此类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和公司外*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比如**过股权变动1年以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导致无法行使**购买权的,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主张。
    在其他股东成功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必然在转让股东与*三人、其他股东之间分别成立两个合同。特别是在损害其他股东**购买权情况下,如何处理转让股东与*三人在先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公**理论上产生了有效说、无效说、附法定条件生效说、效力待定说、可撤销说、相对无效说等各种主张,**实践中亦有类似的分歧。我们认为,这些主张有的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如无效说、可撤销说等;有的缺乏合同法依据,如相对无效说等;有的没有涵盖此类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的多种形态,如有效说等。由于损害其他股东**购买权的手段和方式存在多种类型,而且此外还存在影响转让股东与*三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因此此类合同的效力难以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案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分析。比如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购买权的,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二)项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其他股东可以主张确认无效,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只能请求与转让股东按照过错分配责任。
    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股东成功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如果转让股东与*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三人是否有权要求实际履行?是否会因此产生与股东**购买权的冲突?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合同法百一十条*(一)项的规定,即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对方不得要求履行,对*三人提出的实际履行请求不予支持。这里的“法律”,即公***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股东的**购买权。因为如果履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就会侵犯其他股东的**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购买权阻却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及股权变动的效力,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东以外的买受人则可以依法主张违约责任。基于上述认识,《解释》*21条*3款规定:“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或者设置期限**长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可能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关于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
    公***二十二条*二款对决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律可以撤销决议。但是对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形,是否导致决议可撤销,公**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我们认为,由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公司治理,而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对公司治理规范影响较小,据此撤销决议对实现决议可撤销制度立法宗旨意义不大。《解释》*四4规定,在此情形下,*应当裁量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比较法上,日本、韩国和我国中国台湾地区有类似的规定。
    《解释》*4条规定,可以裁量驳回的对象为关于撤销决议的诉请,其行使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亦即不得有重大瑕疵。如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实际提前14天通知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现场表决,但实际采取非现场签字表决的方式等。三是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包括对决议能否通过、股东表决权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的实质性影响。如通知的实际提前天数虽然比章程规定的提前天数少1天,但并未影响股东参加股东会;虽然表决方式不符合章程规定,但并未影响表决权的行使等。在理解和适用上述三个要件时要注意把握“两个结合”:其一,将“仅有轻微瑕疵”与“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结合起来判断。在判断会议程序瑕疵是否轻微时,不可先入为主,而应根据是否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来判断。有些会议程序瑕疵可能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轻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必须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将对股东的实质影响和对表决结果的实质影响结合起来判断。有的会议程序瑕疵虽然不影响决议的结果,但属于对股东的重大损害,亦属于对决议有实质影响的情形。比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如果不通知其他股东,而召集部分股东开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即使符合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和通过比例,其在召集程序上的瑕疵亦不属轻微瑕疵。
    关于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机制
    《解释》*23条至*26条规定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机制。,明确公**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就公**百五十一条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股东请求向*提起诉讼的类型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践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该类诉讼应为代表诉讼,故应列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为原告,列公司为*三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解释》*23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二,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机制。由于公**百五十一条*二款、*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解释》*24条、*25条和*26条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属于实质原告,但由于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只能列为*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而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胜诉利益应归公司所有,对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后果如何负担的问题,《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依法裁判驳回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并且公司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有权依据股东的过错情况请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即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由此产生赔偿责任,亦通常由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请求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解释》*12条规定,股东有权直接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在于三个方面:,公司负有制作和保存公***三十三条和*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是股东查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若公司不履行文件置备义务,将会导致股东无法查阅,对股东查阅权造成根本性侵害。*二,虽然公**规定文件置备义务的主体是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履行置备义务负有相应职责。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正是这些具体的负责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结果。比较法上也不乏将有关文件的置备义务直接施于公司内部具体人员的规定。例如,《德国股份法》*91条*1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商事账簿的义务;《法国商法典》*L232-1条*1款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管理会或经理编制盘存表、年度账目的义务;2006年《英国公**》*355条规定,如果公司未能依法置备决议和会议等记录,则每个失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将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三,公**百五十二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提起诉讼”的规定,为股东直接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定为保护股东利益,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职侵权时,未规定公司的雇主责任,而对其直接课以赔偿责任,属于公**上的特殊制度安排。如果要求股东先对公司提起诉讼,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内部人员的责任,还可能导致由股东间接分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权造成的损失。
    对《解释》*12条的理解,主要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虽然履行置备职责的人员可能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根据本条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于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条规定系针对公司内部关系,公司章程对本条规定涉及的主体都有约束力。因此,对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加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公司委任和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三十三条或者*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并给股东造成了损失,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这里所称的损失,指的是经济利益损失。从我国公司实践和有关**实践来看,股东因公司未依法备置文件材料遭受损失,主要是由于公司会计账簿被故意隐匿或者销毁所导致。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无法组织公司清算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带来的损失等。当然,股东对诉请的具体金额负有证明责任。*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与股东的实际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四,判断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时,应当根据责任和原因力的大小,采用侵权法上的相当性说,合理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人员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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