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
本案要旨: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修改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
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规范:
(一)《*共和国婚姻法》*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共和国婚姻法》*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三)《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五)《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间借贷案中,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前,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动中保证责任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过程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条件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
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梳理
一、关于借贷主体的认定
1.关于出借人的认定
(1)在1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虽然债权凭证上没有注明债权人,但当事人持有债权凭证并且能够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实际出借资金的,应当认定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具有债权人资格。
(2)在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当事人以债权凭证主张且主张是原始债权人、否认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但有证据证明原始债权人并非债权凭证持有人的,认定当事人没有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另有4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关于借款人的认定
为了系统整理借款人认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51份涉及借款人认定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23份一审、二审均认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借款凭据上签名,借款凭据不能显示个人借款,单位主张应当由负责人个人偿还的,不予支持。另有5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二、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
1.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合意,而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判断
为了系统整理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21份涉及借贷关系为虚假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16份一审、二审均认为,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虚假应综合审查证据,如果原告主张借贷合意存在,且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被告针对其抗辩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般应认定借款合意存在。
2.没有书面凭证案件的处理
“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否认借款”。通过对该23份二审生效判决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其结果为: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3份,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的8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二审认定不成立的3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二审认定成立的3份。在改判的六份判决书,因二审提交新证据的有3份。综合来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占64.7%。主要观点如下:
(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2)原告持有付款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能够对未出具借款凭据的原因做出合理说明,被告提出抗辩但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形式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双方没有借款凭据,被告不认可收到借款也不认可存在借贷关系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借款交付的认定
1.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9份涉及“以偿还其他债务的形式支付借款”,其中1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约定以偿还其他债务的形式支付借款的,约定的债务获得清偿即视为借款交付,借款合同自约定债务的清偿之日起生效。
2.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收款账户非借款人本人账户”,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收款账户非借款人本人账户的,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该账户为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能够证明的借款合同有效,不能证明的则不产生借款交付的法律效果。另有3份二审改判一审判决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3.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大额借款现金交付争议”,其中2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数额较大,借款人对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不予认可,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等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的,不能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另有5份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4.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5份涉及“现金交付争议”,其中3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出借人能够对履行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交付过程等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证据佐证的,可以认定借款已经交付、借款合同生效。数额较小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相应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如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约定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提交借条原件,*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从萧山*改成滨江*,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借条参考范本
借条
为(如生产经营、买房购车等)所需,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借到币壹万元整(币10000万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