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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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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即墨房产纠纷代理人 房屋纠纷 一对一服务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93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即墨房产纠纷代理人

    青岛即墨房产纠纷代理人 房屋纠纷 一对一服务详细内容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房屋总价款的20%,**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答案是:不一定!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定金担保是认购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认购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约定一个定金担保条款,即购房人为了认购某套商品房,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洽谈,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必须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不得另行出售,如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继续与开发商洽谈购买商品房合同,则认购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则开发商应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大陆法系的规则,定金担保主要包括履约定金担保、立约定金担保。1995年颁布的?*共和国担保法,因为当时立法视野的原因,只规定了合同中常见的履约担保,即在*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00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及时规定了立约定金担保和成约定金担保的概念和规则,至此,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时有了定金履约担保、定金立约担保、定金成约担保,使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担保规则与先进国家接轨。*关于立约定金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一般不与《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的情形,其“损失”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百一十三条款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适用。关键词:房屋买卖;可得利益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则详解:《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八条中所称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首先应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将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相对方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得利益的取得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为前提的。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表明守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放弃了可得利益,故赔偿损失范围内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1.群体性诉讼现象较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因商品房购买主体人数多、交付集中,且购房者在利益上相对一致,单个纠纷较易引发链锁反应,有可能形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群体性纠纷。
    2.起诉主体以购房者为主。商品房预售合同涉及交易多为期房,购房者无论是采取现金交易还是按揭贷款,都应履行**付款的义务,卖方的交房期限往往都晚于买方的付款期限,购房者对卖方一般只有履约的期待权。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是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诉讼中起诉主体的以购房者居多。
    3.涉解除合同诉求类案件调解撤诉率低。因市场政策与价格变动原因,部分购房者以“3.17新政”信贷与限购政策等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以开发商交付迟延、面积差**出合同约定或装修格局等原因为由,诉至*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资金监管”?
    因为二手房买卖双方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完成过户交易,期间往往需要1-3个月的时间,由于买卖双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对于“先过户”还是“先给钱”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风险。
    什么是“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后,需要将先支付的房款直接打入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暂时将该房款冻结,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购房者拿到新房产证的同时,银行会自动将该“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房款划转到卖方的账户下,如果交易失败,则该笔房款会自动退还至购房者账户下,这样做可以较大的保证双方的交易安全。
    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
    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预售房地产广告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公司为“预热”房地产销售或想尽快回笼资金,往往具有提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冲动”,而预售的房地产,在发布广告时,具有一个法定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布广告。对此,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令*86号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四条款*四项和*五条款*五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2012年5月25日以“恒大地产被指使用虚假预售许可证,广告涉嫌违规”为题,报道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房地产广告,则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二)广告中缺乏法定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许可证书号。但是,如果预售房地产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具体详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六条的规定。
    (三)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预售的房地产,不得在广告中涉及装修装饰内容。如若涉及,须即刻更改。具体详见《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四)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此为禁止内容,具有前述名目的,须即刻更改。虽然以“内部认购”等做法实践*量发生,但并不意味着正确。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于2002年3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二条明确规定:“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商品房交付的概念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意义
     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商品房交付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等方面的风险转移。在此注意,房屋的交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到法定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青岛即墨房产纠纷代理人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3、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5、房屋使用说明书。
    综合验收合格证、包括:
    1、三通:(即及水、电、煤,在通江河里来说,所有业主均已交付了上面三项费用的入户费)
    2、综合验收必须有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
    3、房屋综合验收必须是这个规划小区的竣工验收(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设备、水泵房、电梯、消防等)
    4、特别提醒大家,特别要看开放商的房屋交付许可证,若没有的话说明该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或还没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具体上面归纳如下:
    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商品房销售 (预售)许可证》。
    2、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 。
    整个交房流程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
    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青岛即墨房产纠纷代理人

    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
    一般认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让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模糊认识。
    我们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请求权与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性质不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属于单纯的债权性质的义务,从督促人及时行使以及尽快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础上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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