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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较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5.2流程条款审查
5.2.1流程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鉴于条款、交付条款、支付条款、通知送达条款、生效条款、附件的审查。
5.2.2流程审查的审查目标为确保约定的资源和信息在合同、各级社会规范构建的路径中高效流转。为实现流程审查的目标,主要审查的要素为交易模式、流转路径、交易环节、交易成本和交易节奏等。
5.2.3流程各要素的审查的标准为:
(1)模式可行:选择的交易模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承载约定资源和信息并完成顺利流转;
(2)路径通畅:有关流程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与各级社会规范体系是否兼容;
(3)环节简单:流程涉及的环节是否必要,操作是否简便;
(4)成本经济:资源和信息流转所需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配置是否合理;
(5)节奏可控:支付条件和交付条件的设计是否可行合理,设置的不同资源流转顺序是否有利于风险控制。
5.2.4鉴于条款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承上启下的功能,即是否明确了上次交易为本次交易创造的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客户的下一交易创造的条件。
5.2.5交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标的物的物理现状和现状,交易完成后标的物的理想物理状态和理想状态,完成标的物占有转移和权属变更所需的场景是否完整且顺畅,要素控制是否完整明确,以及是否满足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支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支付条件、收款人信息、收款账户信息、付款人信息、付款账户信息及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7通知送达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适用的文件范围、*的发件人信息、文件发送方式、*的收件人信息、文件接收方式、回复方式和期限以及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8生效条款重点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有效,是否可行和准确。
5.2.9附件重点审查链接是否正确和完整。对附件的审查标准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
5.3**条款审查
5.3.1**条款的审查包括对承诺保证条款、担保条款、替、违约救济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5.3.2**条款的审查目标是保证在交易遇到障碍时交易当事人能够主动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客户的下一场景不受到影响。
5.3.3承诺保证条款主要审查有关涉及客户下一场景的重要事项是否全部被交易相对方的承诺保证涵盖,提供的救济补偿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
5.3.4担保条款主要审查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明确了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类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期限等。
5.3.5审查在交易相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除了违约救济、解除救济之外,是否设定了商业上的,在违约救济、解除救济无法满足下一场景需要时,是否能够及时启动替,以保护客户的下一场景。
5.3.6审查违约条款是否具备影响交易当事人决策的功能,保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在遇到分歧或交易障碍时选择履行合同和保成交易能够实现各方利润化,充分激励交易各方积极修正违约行为以推动客户下一场景实现。
5.3.7审查违约条款时应当审查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是否明确有效,违约金标准是否低于**业的融资成本;审查选择违约是否有利可图,是否可以通过违约行为获得法律外的商业利益;审查交易相对方自行修正违约行为的期限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预留足够时间寻求或启动替;审查在违约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限后,是否可以有权及时启动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救济措施,避免盲目等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5.3.8解除合同条款主要审查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是否明确,解除合同的后果设定是否明确有效,以及是否约定了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
5.3.9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审查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约定了有效的替或损失分担方案。
5.3.10争议解决条款主要审查是否明确选择了争议解决的程序、方式及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所审查的交易类型或客户的市场角色,是否有利于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保护;选择的管辖*或确定管辖*的方式是否明确有效;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利于客户统一和集中管理以及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和风险。
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
3.3阅读合同全文后,审查者通过自行判断、与客户直接沟通或采用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如下交易信息:
(1)交易的标的物和交易类型、交易模式;
(2)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以及该下一场景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3)客户的交易地位和议价能力;
(4)交易所处阶段;
(5)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交易信息。
3.4依据本指引*3.3条确定的交易信息及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合同控制策略,确定合同审查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以及拟构建的理想交易秩序和交易状态。
3.5依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对合同的下述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的目标条款;
(2)审查合同的流程条款;
(3)审查合同的**条款;
(4)审查合同的辅助内容。
3.6合同条款审查中发现的交易缺陷和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场景要素的方式进行补弥补和完善,以实现本指引*3.4条设定的控制目标。
3.7合同审查完成后,依据《文书校对指引》对合同审查成果的文本进行校对,然后再依据设定的控制方案或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审查成果提交方式结合本指引*7条的规定,将合同审查成果提交给客户。
3.8合同审查各流程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要素,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控制策略,依据本指引*6条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较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补救方式并用,因此必须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那么将会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较易发生争议。
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1)计数(量)之方式;(2)计数(量)之依据;(3)计数(量)之程序;(4)计数(量)的证明及其形式要求。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数量的,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质量标准条款
1.《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
(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采用样品买卖方式的,应在合同中对样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时间等进行说明,以便确定该封存样品与合同之间的联系。
4.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应约定确定之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解约定金条款
1.解约定金条款应表明下列内容: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2.解约定金需由合同特别约定。合同仅约定定金的,不具有解约定金的效力。
加速期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