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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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8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委托,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代理

    青岛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较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5.2流程条款审查
    5.2.1流程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鉴于条款、交付条款、支付条款、通知送达条款、生效条款、附件的审查。
    5.2.2流程审查的审查目标为确保约定的资源和信息在合同、各级社会规范构建的路径中高效流转。为实现流程审查的目标,主要审查的要素为交易模式、流转路径、交易环节、交易成本和交易节奏等。
    5.2.3流程各要素的审查的标准为:
    1)模式可行:选择的交易模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承载约定资源和信息并完成顺利流转;
    2)路径通畅:有关流程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与各级社会规范体系是否兼容;
    3)环节简单:流程涉及的环节是否必要,操作是否简便;
    4)成本经济:资源和信息流转所需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配置是否合理;
    5)节奏可控:支付条件和交付条件的设计是否可行合理,设置的不同资源流转顺序是否有利于风险控制。
    5.2.4鉴于条款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承上启下的功能,即是否明确了上次交易为本次交易创造的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客户的下一交易创造的条件。
    5.2.5交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标的物的物理现状和现状,交易完成后标的物的理想物理状态和理想状态,完成标的物占有转移和权属变更所需的场景是否完整且顺畅,要素控制是否完整明确,以及是否满足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支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支付条件、收款人信息、收款账户信息、付款人信息、付款账户信息及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7通知送达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适用的文件范围、*的发件人信息、文件发送方式、*的收件人信息、文件接收方式、回复方式和期限以及本指引*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8生效条款重点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有效,是否可行和准确。
    5.2.9附件重点审查链接是否正确和完整。对附件的审查标准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
    5.3**条款审查
    5.3.1**条款的审查包括对承诺保证条款、担保条款、替、违约救济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5.3.2**条款的审查目标是保证在交易遇到障碍时交易当事人能够主动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客户的下一场景不受到影响。
    5.3.3承诺保证条款主要审查有关涉及客户下一场景的重要事项是否全部被交易相对方的承诺保证涵盖,提供的救济补偿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
    5.3.4担保条款主要审查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明确了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类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期限等。
    5.3.5审查在交易相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除了违约救济、解除救济之外,是否设定了商业上的,在违约救济、解除救济无法满足下一场景需要时,是否能够及时启动替,以保护客户的下一场景。
    5.3.6审查违约条款是否具备影响交易当事人决策的功能,保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在遇到分歧或交易障碍时选择履行合同和保成交易能够实现各方利润化,充分激励交易各方积极修正违约行为以推动客户下一场景实现。
    5.3.7审查违约条款时应当审查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是否明确有效,违约金标准是否低于**业的融资成本;审查选择违约是否有利可图,是否可以通过违约行为获得法律外的商业利益;审查交易相对方自行修正违约行为的期限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预留足够时间寻求或启动替;审查在违约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限后,是否可以有权及时启动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救济措施,避免盲目等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5.3.8解除合同条款主要审查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是否明确,解除合同的后果设定是否明确有效,以及是否约定了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
    5.3.9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审查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约定了有效的替或损失分担方案。
    5.3.10争议解决条款主要审查是否明确选择了争议解决的程序、方式及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所审查的交易类型或客户的市场角色,是否有利于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保护;选择的管辖*或确定管辖*的方式是否明确有效;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利于客户统一和集中管理以及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和风险。

    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
    3.3阅读合同全文后,审查者通过自行判断、与客户直接沟通或采用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如下交易信息:
    1)交易的标的物和交易类型、交易模式;
    2)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以及该下一场景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3)客户的交易地位和议价能力;
    4)交易所处阶段;
    5)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交易信息。
    3.4依据本指引*3.3条确定的交易信息及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合同控制策略,确定合同审查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以及拟构建的理想交易秩序和交易状态。
    3.5依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对合同的下述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的目标条款;
    2)审查合同的流程条款;
    3)审查合同的**条款;
    4)审查合同的辅助内容。
    3.6合同条款审查中发现的交易缺陷和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场景要素的方式进行补弥补和完善,以实现本指引*3.4条设定的控制目标。
    3.7合同审查完成后,依据《文书校对指引》对合同审查成果的文本进行校对,然后再依据设定的控制方案或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审查成果提交方式结合本指引*7条的规定,将合同审查成果提交给客户。
    3.8合同审查各流程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要素,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控制策略,依据本指引*6条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较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补救方式并用,因此必须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那么将会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标的条款
    1.标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信息,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3.合同标的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之范围、要求描述不清,较易发生争议。
    数量条款
    1.标的数量,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并应一并考虑约定:(1)计数(量)之方式;(2)计数(量)之依据;(3)计数(量)之程序;(4)计数(量)的证明及其形式要求。
    2.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数量的,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质量标准条款
    1.《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
    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采用样品买卖方式的,应在合同中对样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时间等进行说明,以便确定该封存样品与合同之间的联系。
    4.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应约定确定之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解约定金条款
    1.解约定金条款应表明下列内容: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2.解约定金需由合同特别约定。合同仅约定定金的,不具有解约定金的效力。
    加速期限条款


    1.除分期付款买卖之价款支付义务
    《合同法》*167条*1款。外,同一债务依合同约定分期履行时,如无特别约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其中一期债务的,债务人仅就该期债务构成迟延。债权人尚无权要求债务人即时履行其他未到期债务。为解决此问题,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加速期限条款”。
    2.常见的加速期限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任何一期债务的,相对方即有权要求其即时履行该合同项下(或特定条款约定的)之全部义务。
    (三)质量条款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质量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在**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该种类产品应当具备的一般性能来认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样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要排除样品中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当封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按照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或满足买受人需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
    (四)检验条款
    某些货物仅仅凭肉眼看,是看不出质量品质的,还需要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1、检验地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2、检验时间:
    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需要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确定合理的检验时间就会比较短;如果是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如果有些瑕疵要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会更长。具体的检验时间长短需要根据实际来加以确定。
    3、检验主体:
    一般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可以交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检验费用:
    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5、检验的配合: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等,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6、质量异议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这对买方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有更长的质保期。
    (五)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行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骤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印章(俗称“背书”)——收款人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把钱交给银行,而是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4、支付对象。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