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从审判实践看,公****解释(二)*十八条*二款规定的“无法进行清算”,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其他股东无法履行清算义务;二是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的清算组或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终结清算程序。
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因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无法及时顺利进行清算的行为。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能以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让其承担清算责任。
关于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16条、*104条、*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认担保行为符合《合同法》*50条、*49条规定,对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相对人的形式审查范围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方式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方式转让的,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根据《*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双方是否存在通过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书逃费的问题,应由税务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而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此类认定和处罚。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的税费并不仅凭当事人约定的转让价款来计算,而是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价值核定后收税。因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
婚后取得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在内的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三人;
(二)债权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对公****解释(二)*十八条*二款和《*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三款所规定的责任,理解还不够准确,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前述**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是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在无申请人情况下,可以依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
根据《合同法》*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除了法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外,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其信息的变更或撤销,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的限制,即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但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