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要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可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加以区别。对于为报复而与人结伙殴打被害人的,其殴打目的与对象具有随意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定要件编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构成要件编辑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4]
认定编辑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5]
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三条、*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三项、*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三项至*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三项至*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三项至*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五条款*三项、*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五条的规定。
2.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的,按罪处理,根据的种类、数量 数额等情节量刑。-/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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