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要求赔偿损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7.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
1.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
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
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