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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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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市北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35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服务纠纷

    青岛市北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详细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方案以及每一**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甲医院在肝脏穿刺术前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了告知家属需留陪床,但并未让家属签字,亦未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欠妥;在手术同意书中亦未告知替代**方案及优缺点等,存在告知不充分之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等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家属与某医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封存了鉴定资料并已移送鉴定机构,但张某家属又以鉴定机构可能与某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配合鉴定工作的完成。张某家属提出怀疑鉴定机构与某医院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理由,不符合《**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故其理由不成立。本案中,涉案病历资料已经进行质证并封存,某医院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尚待鉴定机构评析,不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之规定。张某家属认为某医院在**活动中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根据一般侵权过错原则,应当由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属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家属拒绝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完成,其诉讼主张不能证实,张某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故*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是否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产生争议。《*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三人负担,*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三人追偿。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予以驳回,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三人追偿。
    缺陷出生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
    在医疗机构对婴儿畸形出生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先天缺陷系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医疗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虽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权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的支持。
    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症状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信息进行详细检查和询问,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并应将拟采取的诊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保险待遇?
    《保险条例》*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医疗待遇。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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