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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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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建筑工程 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价款纠纷工程变更纠纷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442
  • 价格:1.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价款纠纷

    青岛建筑工程 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价款纠纷工程变更纠纷详细内容

    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应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其实现”的必要条件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其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本案要旨:**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发包方与施工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认定**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本案要旨:在审理**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分包人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签订结算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经审查后认定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的,对财政审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的规定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
    1、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具体参阅令*16号)。
    2、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本案要旨:适用《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解释中*二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审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对?
    答:认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出现问题中所说的结论。这里涉及到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一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当然,说的通常情况不包括例外的情形,例如签约时压价无序,其无效合同本身约定的价格是远远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常的价格,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鉴定结论远远**原合同约定价格,也是按实结算的必然结果。
    至于另一方如何应对,认为假如出现了上述非正常情况,相对方可以要求把原合同的造价与鉴定结论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来处理,要求按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一般情况下,造成合同无效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分担的原则,可达到适当减少差额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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