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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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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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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借款纠纷委托 民间借贷风险 欢迎在线咨询

时间:2020-04-08点击次数:167

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李某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变卖被申请人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受偿。*受理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由楼某某提供担保,并以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作抵押,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楼某某对李某的申请事项无异议。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表示无异议。经*询问得知:李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欠债较多。楼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某系楼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三方的特殊关系,滨江*经检索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发现,浙江省东阳市*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权已消灭。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借虚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常规借款纠纷委托
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常规借款纠纷委托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应进行实质条件的审查
本案要旨:“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常规借款纠纷委托
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
本案要旨: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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