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国**进出口公司与**贸易(私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供货关系。1999年10月2日,--公司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河南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高级*起诉。
**高级*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有管辖权。
*认为:本案中鑫*公司与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公司与河*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不应受理。
1.资金空转型买卖,应系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借贷
——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应认定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2.违规垫支消费,资金融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未经批准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3.购房人系出借人配偶,为抵债所签订购房合同有效
——房产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无力偿债时,与出借人配偶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购房款归还出借人的,应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义务关系
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