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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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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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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12-04
  • 阅读量:5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详细内容

    商标权为什么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本质的特征
    《*共和国商标法》*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九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是法定的积极条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著性这一特征,才能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如此商标的基本功能才得以发挥。
    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一种的知识产权,是通过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人不具有排他的占权。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当事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客观方面,当事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相对的,不存在的、完全的保密性,故保密措施存在合理程度的问题,而何为“合理”在实践中并不易把握。《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11条*1款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这为保密措施设置了一个程度的要求,即保密措施与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
    一方面,人采取的措施达不到一定程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的等具体情况,一律要求人采取较其严密、成本高昂的保密措施。由于每件商业秘密的商业等情况都不同,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主张其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实践中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径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人的利润率确定。但对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当然,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
    潍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视为侵犯**权
    *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权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权:
    (一)**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或者**器械的,以及为其制造、进口**或者**器械的。
    知识产权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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