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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追赶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的都是非法的非法集资3000万,要看具体案情判刑,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等因素确定。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按照刑法法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只是可能好减轻刑法,并不是一定,具体判断还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情节判断。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代之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案件中穿插实施合**为和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我国刑法*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文件的;
(四)使用虚产权作担保或者**出抵押物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目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规定是在*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是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罪。行为人使用隐蔽的方式将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应以罪定罪处罚。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不是被骗而自愿交出,故亦不构成诈骗罪。
在窃取他人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的行为。行为人虽然依靠窃取来的资料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占,但是其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并非利用这一金融媒介的特性,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实质上仍然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罪。
行为人取得财产时,在既实施了欺骗手段,又实施了手段的情况下,应当定罪还是定诈骗罪,取决于财物所有人持献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得财产,到底是窃取的,还是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获取的。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物所有人或持献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产,主要是采取不为被害人知道的手段窃取取得的,仍应定为罪而不是诈骗罪。
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确定销售金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可采取与上述**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一致的标准,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对涉案侵权产品价格方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如调取销售记录、收款凭证,讯问、询问相关销售人员等,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销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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