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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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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潍坊请离婚的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5-16
  • 阅读量:4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潍坊请离婚的律师

    潍坊请离婚的律师详细内容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偿还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排除了在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主张,相对减轻了未参与债权债务形成的配偶方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一定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债务用于债务方共同生活,也侧面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
    潍坊请离婚的律师
    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事实关系,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关系,凡**个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关系。**个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潍坊请离婚的律师
    一方在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的归属问题
    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潍坊请离婚的律师
    法案例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离婚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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