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
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当事科室或当事,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2、调解,这里主要指在调解会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
3、诉讼是后途径、也是的解决途径,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但也是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
不能排除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损害鉴定对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判断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2011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本条**解释所针对的产品责任纠纷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责任纠纷”之下,显然是将机构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限定在机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使用缺陷产品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导致损害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患者就医都是在由开出后,在购买或器械。此时,机构实际就是产品的销售者,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当无疑义。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随着医改的推进,分家的加速,患者完全可以在药店、超市等市场经营者处购买到非药或器械。在患者在非机构自行购买产品的情形下,机构无从管控产品的品质,故让其对该产品缺陷导致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缺乏正当性的。故机构可以此主张免责。也即,后者情形不属于本条所规范的对象。
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而自然人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近亲属主张胎儿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张某、李某要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
胎儿娩出即为死体时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而自然人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近亲属主张胎儿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与病人如何协商解决纠纷
患者与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患调解中,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以及行管,其所具有的性对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 三、诉讼调解解决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组织进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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