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有借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数额较小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所载的事实提出异议,此时的借条作为证据就会显得依据不够充足了。法庭会把举证责任分配到你身上,还需要你提供证据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等等。
因此,债务纠纷中双方以数额较大的现金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为了保存证据,让人在拿金时,用拍照或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这种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事实真相。银行转账或转帐是比较可靠的方式,随时可以查到交易记录。
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裁判依据: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高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原告系接收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
本案要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来实施。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需要对事务是否属于职务或授权范围进行认定。当事人利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双重性,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者恶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转嫁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并不鲜见。企业应规范落实制度,区分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的款项进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在对外事务中,也应尽可能完善职务行为的外观,切勿为图便利而简单以个人身份对外出具借条、收取款项,终陷于个人债务困扰。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应进行实质条件的审查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需建立在典当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基础上,为关键的是对典当关系成立的当票凭证等形式条件和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条件的审查。“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的认定则应当在对应形式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运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明确,同时在法律规范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利益平衡的裁量认定。
债务纠纷刑民交叉问题
这种欠款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报警没有用,不管的。法律规定,债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在管理范围内,有人欠您一千块钱,如果债务纠纷有借条,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到期不还的,您可以向他讨要,可通过诉讼处理。如果是型借钱,就可以报警立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属于受案范围。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债务纠纷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起诉,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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