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1.避免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您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您和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2.规章制度讨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等方法都是您的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需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验收是接收标的物一方的也是其义务。接收人对接收的标的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验收,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需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验收时,如不能及时检验的,在签收单上切不可“合格”或“未检验”的字样,但可以“待检验”的字样。
(二)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当需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时向供方书面提出异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质量异议通知中应当详细具体地说明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在,有数个质量问题时,应一一列明,否则需方就未通知的部分瑕疵很可能丧失请求权。切勿只提出口头异议,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三)付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付款如果是现金,实际收款人必须是合同中的收款人,或者是持供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付款后应让收款人出具现金收据,列明付款金额、付款事由等。付款如果是通过银行直接划帐,应保存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在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变更。一定要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
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46条*1款。同时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的,即为实务中常见的“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2.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尚在履行中,而合同却因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而失效的尴尬情形。如当事人之意旨仅是希望将履行特定义务限定在特定期间内,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限条款并无必要,直接约定履行期限(期间)即可。
对于非持续性的合同,如买卖、承揽等,在约定了履行期限之外,另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无实益。在持续性的合同中,如租赁、著作权许可、合伙等,均可以“租赁期间”、“许可期限”、“合伙期间”等方式约定,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亦无必要。
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约定违反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具体合法,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太过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有些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的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一般来讲,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做到一事一责。比如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迟延交货或逾期付款的,可以约定违约方每迟延或逾期一日应当支付违约金多少元等。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等一并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中的违约金,不宜过高。因为过高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该条款,使得该条款无法实现,国内出现过较多的此类案例。一般来讲,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
既然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其他70%的损失怎么办?《合同法》提供了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分为两类: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方式。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这两种赔偿方式,仍然贯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也就是说,约定损害赔偿**于法定损害赔偿,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并且约定损害赔偿具有约定性、预定性的特征,有利于及时解决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解决在诉讼中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减少了讼累。这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一定不要混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界限。我注意到有的判决把损害赔偿金当成了违约金,而去套用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规定,这是错误的。
说到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原则上,两者可以并用,但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即首先要适用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可以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即可以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另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关于损失的范围,建议增加“包括实际损失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或者增加一个条款:“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
合同审查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电子邮箱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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