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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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侵占罪刑事律师 崂山刑事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37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侵占罪刑事律师

    侵占罪刑事律师 崂山刑事律师详细内容

    青岛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服务呢?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还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建议聘请的律师。
    诈骗罪法律规定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二百一十条*二款 使用欺手段取或者可以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六十九条 犯、、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百条*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女、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挪用公款、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刑事律师
    罪、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论”。*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受聘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罪的主体,因此不构成罪。对于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取国有财产,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如果能够犯罪结果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的,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非利用职务行为占主要地位的,则应该按照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说,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仅就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现金的行为,从外部表现上来看是秘密取,但是其取得财产主要是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库及保险柜钥匙,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部分货款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刑事律师
    正当防卫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侵占罪刑事律师
    全面解读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刑法》*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1条规定: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或者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预谋以名义进入出租房,在后实施劫的,能否认定为“劫”?
    根据《关于审理劫、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在从事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劫”。同理,对进入开设进行的住户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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