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行使问题
29.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终的承包人。
30.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为*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31.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或虽尚未结算,但欠款范围明确,可以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顿,可以直接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是指判决中必须明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2.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借用资质行为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如何判定行为呢?即凡不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定为行为:
1.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关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化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2.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3.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聘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审查造价条款,防止造价结算争议
1、审查是否明确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
2、审查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范围和风险**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垫资合同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有无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之处。
4、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印花税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的时间、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开票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开具何种(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按调整后的政策、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