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性分析为导向的选择
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违约与侵权竞合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指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除了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相同的当事人外,还存在着连接两者的因素,如同一标的物等。例如,甲洗衣店在为乙干洗衣服过程中将衣服熨破,既违反了承揽加工合同的约定,又构成了财产损害的侵权关系,但在一过程中,作为标的物的衣服成为违约或侵权的连接因素。又例如,甲向乙购买的电视机因质量缺陷发生爆炸,造成甲身体伤害,同样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而两者的连接因素是电视机。而在本案当中,丙物流公司错误送达的货物并不是乙公司提供的原料,它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并不相同,本案不存在连接违约和侵权的因素。因此,本案不是狭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但是,它属于广义的违约与侵权竞合,即案件中只要同时存在违约和侵权的事实牵连即可。原告甲公司可以在违约或侵权中择一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
然而,违约和侵权的责任方式存在着诸多差异,不同的选择会导致案件产生不同的后果。
首先是主体的不同。如果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被告仅为乙公司,可以追加丙物流公司为*三人,但是不追加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而在侵权诉讼中,因为是混合过错,丙物流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被告,不存在*三人。由此可见,相比于侵权诉讼,合同诉讼的主体较为简单明了,*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较为方便。
其次是举证程度的难易不同。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只要对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就是“完全履行原则”,即构成违约,原告无须额外的举证。相反,在一般侵权的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同时具备侵权四要件,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举证难度较为复杂。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7.【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38.【集资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9.【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1.【集资诈骗罪之一】
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
1、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监管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
请参阅:
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
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
不需要。
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利息?
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请参阅: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利息?答案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
合同的视角:违约责任的限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首先,从图1中可见(带实线箭头部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埃克森牌的四甲苯,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乙公司将货物交由丙物流公司运送达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丙物流公司与甲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丙物流公司在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居于*三人的地位。
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答案也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交付货物环节是*三人丙物流公司所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法》*1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甲、乙公司于事后协商,由乙公司更换了5桶原先约定的四甲苯,也不能排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主张诉讼请求的话,还涉及到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的问题。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甲公司处于原告的地位,乙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这当然无可置疑。丙物流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合同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丙物流公司可以不在本案中出现,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再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丙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三人,由*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判决丙物流公司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如果本案以合同为案由起诉,那么诉讼的地域管辖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则。被告所在地即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至于“合同履行地”,因为甲、乙公司没有约定履行地,所以应该依照《合同法》*62条*1款*(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于“其他标的”范畴,乙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同样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本案原告甲公司没有在广州的*提出诉讼,乃为了合同之诉的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