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标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乃至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所以**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构成并在进行鉴定,却未考虑其待遇给付的,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公**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并正在进行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也就是说本来不属的,将其视为,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