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博的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由借款人承担证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博活动的举证责任。如借款人尽到了上述举证责任,应当依据《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处理此问题,应当注意与债不予保护的法律效果相区分。
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款项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而无法追回。对此,被害人首先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另行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审结且涉及追赃的,亦应等待追赃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就刑事诉讼及追赃情况如实向*陈述。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且虚增债权,对*作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可以不予准许。
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裁判依据: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高*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