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在*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以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外的*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则不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是由*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外的*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则不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用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将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为66万,掩盖了双方股权交易价格实际为2800万元的真实情况,两份协议构成“阴阳合同”的关系,依法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