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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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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崂山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7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辩护

    青岛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崂山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抢劫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判处死刑。
    认定与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性质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13条的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抢劫罪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较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条*2款规定:“抢劫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资或所赢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资或所赢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2]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同时也侵犯人身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抢劫罪
    抢劫罪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而公民的人身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的,也可以是非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抢劫罪图片
    抢劫罪图片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应定故意杀人罪。
    (五)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的故意,在实施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时间、地点交出。
    抢劫罪罪犯
    抢劫罪罪犯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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