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
1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 93 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 、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过三个月未还性。
4 、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 、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习水嫖宿案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嫖宿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与奸淫类型的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
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罪既遂。奸淫行为的**性不能成为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包胜芹与被害人陈女并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人包胜芹在妻子要与其离婚的特殊背景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既不属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或仅有有限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又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被抢财物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不影响被告人包胜芹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即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名的成立,而仅可能影响本案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戚**等人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的财产权和人身,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1)被告人戚**的行为侵犯的是倪**的合法财产;(2)被告人戚**等人所实施的行为,终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0万元币,被告人事先占有他人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归还。此外,被告人强行抢回欠条,逼迫倪**在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其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已“归还”10万元债款的全部手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齐备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这三款规定都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因为:,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二,刑法总则*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名,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本质上就是自首。*三,刑法分则针对行贿、介绍贿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三个罪名,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从宽幅度上**出了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应当视为刑法对特别罪名的犯罪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行为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的,构成自首还是准自首?
裁判要旨:《刑法》*六十七条对自首和准自首作出了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准自首。可以看出,自首与准自首在适用主体上存在区别,准自首只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行为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的,虽然其因行政拘留失去人身自由,但是符合“犯罪后主动地将自己交给国家进行追诉”的自首本质,因此构成自动投案,再加上其非准自首的适用主体,故其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