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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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费 保险理赔正规运营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33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保险理赔

    青岛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费 保险理赔正规运营详细内容

    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异议及时提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起诉的,*将无法支持。
    对方违约也须及时止损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较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要求对方赔偿。

    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现在为三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三人追偿。
    定金的数额必须在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担保法》*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主合同总额的20%。**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
    综上,定金条款属于实践性合同,仅仅约定并未履行,该条款没有生效。

    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符合您的利益。

    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明确严重违纪、量化重大损害情形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据该裁判规则,《*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该**解释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出售房屋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上述**解释。因此,该**解释*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消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在合同中亦未约定的,对于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在法律就“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理由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只是标的物不同而已,根据“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界定两者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自然不应有差别。再者,纵观各国立法,对于上述“合理期限”的规定,几乎均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少有针对某类特定合同的除外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该规定的一体适用。我国亦应如此,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故可通过类推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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