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承包纠纷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装修纠纷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234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承包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青岛承包纠纷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装修纠纷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审查
    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十三、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关于合同签字的审查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合同确认的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职能部门人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职能部门人员
    5、企业法人:盖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只签字也生效。
    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印花税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的时间、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开票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开具何种(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按调整后的政策、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相关问题
    20.**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21.审计机关严重**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应予支持。
    22.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关于实际施工人
    大量的建设工程中均存在实际施工人情形,需要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才能切实有效的进行相关法律实务操作。
    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即包工头,工地老板等,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即合法的主体不同,其基于实际施工而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与民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审判实务中,并不适用合同法*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现在有一种情况,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价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已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对承包人有利的规定,或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答:这是指监理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加价的签证不予确认,这就是**解释*19条的情况。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签证确定。该条后半句的意思是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认为19条是非常好的法条,它把履行工程合同实践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在这里明确了,也是次在具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签证和索赔,因为该条后半句的情形指的就是工程索赔。关于索赔期限,这是一个亟待引起承包人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案件中经常遇到**过索赔时效而不能索赔的情况。关于索赔时效有三种情况。种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没有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其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二年;*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作废了;*三种是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88条*二款和《合同法》*62条*四款的规定,承包人随时有权提出索赔,没有时效的限制。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